什么是棚户区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基础设施简陋、交通不便利、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隐患大的区域。
一、棚户区概念
法律对于棚户区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指出,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因此,棚户区一般指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
二、棚户区认定
棚户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确认,包括房屋建筑本身、周边配套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认定,不能简单的进行确认。但有的地方却将建造年代不长、配套相对较好的区域,作为棚户区改造,与前述规定不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中提到,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因此,对于不能做为棚户区改造的情形,《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同时,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不能随意进行扩大。
三、棚户区改造需要的法律程序
为了规范棚户区改造,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首先,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次,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然后,棚户区改造应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立项通过后,涉及到集体土地的,还需办理土地批复,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接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在进行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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