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解析
农村宅基地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一、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农村村民要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在申请宅基地时,还需要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以下情况的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但是,以下情况的农村村民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居民若需要申请宅基地的话,则要先看自身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要是自己之前将宅基地转让给了他人之后,又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这个时候一般是不会得到批准。农村宅基地坚持的是一户一宅的原则,但如果有兄弟姐妹要分户的,则也可以格外申请宅基地。
4、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情形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如果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根据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若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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